【章程】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章程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17-12-17 00:00来源: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全称促进中国工业合作社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Promotion of 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s,ICCIC),简称“工合国际”,1939年成立于香港,1952-1986年间中止活动,1987年起在北京恢复活动。工合国际是由海内外关心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热心促进合作社事业的合作社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以及合作社企业、合作社组织、合作社促进组织和支持合作社事业的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工合国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合国际力求使国际合作社联盟的七项原则与中国国情有机结合,为中国新时期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工合国际传承的是路易·艾黎等创始人倡导的“努力干、一起干”的互助合作精神,而在时空转换的当下,工合国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特点的发展理念、工作目标、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 第三条 理念:工合国际秉承国际通行的合作理念,致力于推进以劳动者联合与协作方式寻求利益、维持生存、造福社会的合作社这一促进平等的民主的运作模式。第四条 宗旨:工合国际以促进中国境内的合作社建立与发展为宗旨,参与现代化建设,关注和致力于扶贫、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民间国际合作和友好往来等,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全面、系统、和谐、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使命、职能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使命: 自工合国际诞生以来,引领其发展的目标就是提高全球合作意识、促进合作社运动发展以及实现国际团 结、经济发展、平等和世界和平。 新时期的工合国际以指导、协调、服务、维护合作社事业为组织使命。凡加入工合国际的每一个成员或单位需要发扬的依然是“努力干、一起干”的工合精神。 第六条 职能:工合国际以三大基本职能为运作路径,践行组织使命: (1)服务于城乡合作社、合作经济(集体企业、小微企业、社会企业等)和国内外合作社事业。 (2)服务于民间国际友好交流事业。 (3)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 业务范围:(1)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合作社组织、乐于援助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友好团体和热心合作社事业人士的广泛联系,争取对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国际支援; (2)宣传和推广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了的合作社原则; (3)以国际合作社运动发展了的合作社原则为指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社发展可行途径,促进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 (4)推动为合作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各种合作社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5)通过各种可行途径同政府沟通,促进合作社立法和政策调整,为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6)培训合作社人才,特别是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人才; (7)提供合作社相关咨询服务; (8)发展与加强同现有合作社组织和合作社促进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9)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发展合作社经济的任务; (10)支持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国内外合作社经验与信息的交流。 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将大力开展中外文化、经贸交流,在交流互鉴中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迈出重要步伐。
第三章 委 员第八条 入会条件 凡认同本会理念,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相关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委员或单位委员。 合作社企业、合作社组织、合作社促进组织和支持合作社事业的其他企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委员。单位委员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应指定一位代表作委员。 海内外关心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热心促进合作社事业的合作社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各界人士,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委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申请人须按本会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一名委员推荐、一名执委附议,由常务执委会会议通过,成为个人委员或单位委员。 第十条 本会的委员主要为个人委员。第十一条 委员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3)获得本会提供的培训、咨询或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4)获取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5)对改进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6)经常务执委会通过,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委员可以享受本会授予的精神与物质上的奖励;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委员承担如下义务:(1)恪守本会章程约定,不从事任何辱没本会理念、损害本会宗旨的活动; (2)支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支持和参与合作社促进事业;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会费义务、无理由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作自动退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架构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代表大会(简称全代会)。其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制定本会发展战略和方针任务; 4.选举和免除理事、监事; 5.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代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代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权力机构为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作为全代会闭会期间的权力代行机构,对全代会负责。执委会成员人数由各工作委员会(“工委”)、专业工作委员会(“专委”)按比例选举产生,执委会会议每年召开1-2次。 第十八条 执委会职权为: (一)执行全代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全代会; (四)向全代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和顾问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委会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由执委会讨论决策的文件,须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并送达与会成员,并实行信息反馈和请假制度。第二十二条 每位执委有坚持参加执委会会议和决策事宜,并承担执委会分工或委托工作的义务。无力履行此义务的,可向执委会请辞。执委连续三次不参加执委会会议,且未事先说明原因请假的,应被视为自动辞去执委职务,由执委会授权秘书长向全体委员通告。秘书长负责记录每次执委会会议参加、缺席执委名单。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务执委会 (简称“常委会”) 行使执委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常委由15-17人组成,常委人数不超过执委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 常务执委会须有2/3 以上常务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执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经主席或半数以上执委或20名以上委员建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和需要该会议作决定的有关资料,由秘书长负责在会议前至少一周(含一周)送达各常委。第二十八条 常务执委会会议纪要应由秘书处发送参加会议的常务执委确认后发送全体常务执委。第二十九条 常委连续三次缺席会议,且未事先说明原因请假的,应视为自动辞去常委职务,由常委会授权秘书长向全体委员通告。常委因故无法履行职责,可由执委会任命补缺。第三十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六名,秘书长一名。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代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执委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主席的职责是:1.主持全代会、执委会和常务执委会会议; 2.执行全代会、执委会和常务执委会会议决议,在常务执委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3.听取秘书长工作情况汇报,处理秘书长请示的事宜。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全代会选举产生,也可聘用一名社会专业人士参加。监事会由3-5人组成,监事会工作会议每年1-2次,任期与执委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视人数规模,可设监察员。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成员和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可列席执委会、常务执委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代表全代会监督执委会、常务执委会、秘书处,发现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须及时报告。监事应维护全代会权利和宗旨的贯彻,主要职责是:1.监督执委会执行章程和全代会通过的决议; 2.负责向全代会报告财务状况; 3.全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向执委会、常务执委会报告财务运行情况; 4.由本章程确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五章 秘书长和秘书处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或副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聘任。第四十条 秘书长对执委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1.依据本会章程和全代会、执委会、常务执委会决议,主管本会日常业务; 2.主持秘书处工作,执行常务执委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3.拟订年度和季度工作安排,编制相关预算,提交常务执委会审议; 4.向常务执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5.为全代会会议、执委会会议、常务执委会和其他会议组织文件准备和会务工作; 6.向执委会提出事业开发和工作改进的建议或方案; 7.负责编印《工合国际通讯》和管理工合国际网站。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委员会费。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委员中分配。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代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政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 年10月17日第五届第一次全代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执委会。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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